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07.15本系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11.08.30本系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12.11.24本系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推動委員會通過
112.12.25本系112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下稱本系),為提升學生學習風氣,鼓勵學業或資訊專業優良表現,依據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為本系學士班學生,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 前一學年排名在前20%以內。
(二) 參與國內外重要競賽表現優異榮獲獎項,經本系教師推薦者。
(三) 於國內外資訊相關研討 會期刊等發表傑出學術成果,經本系教師推薦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由本校教務處依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核定之。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三) 歷年各學期名次證明書。
(四) 獎懲證明。
(五) 其他優良表現證明。
(六) 以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資格申請者,需檢附本系教師推薦信至少一封。
第五條 由本系副主任及大學部教務老師組成審查小組,綜合考量決定獲獎者, 原則上以高年級為優先。
第六條 各年級獲獎人數依申請情況由審查小組統籌分配之,但總獲獎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之獎勵名額。
第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推動委員會及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