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01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06.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7.06.28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4.14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0.07.0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5.18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2.06.0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12.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4.01.0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訂定。 107.06.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7.06.28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4.14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0.07.0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5.18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2.06.0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12.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4.01.0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同年級受獎名額最後一名有二人(含)以上等第績分平均(或百分制學業平均)相同之情況時,參酌順序如下:
(一)當學期所修習本系開授系訂必修科目成績平均較高者。(大三、大四不適用)
(二)當學期所修習本系開授選修科目成績平均較高者。(大三、大四不適用)
(三)當學期所修習本系開授之課程總學分較多者。
(四)當學期所修習總學分較多者。
(五)已修畢歷年之本系開授課程總學分數較多者。(抵免學分不計入)
(六)已修畢歷年之總學分數較多者。(抵免學分不計入)
三、若上述結果仍相同時,則簽請校方增額獎勵。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