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01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06.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7.06.28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4.14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0.07.0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5.18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2.06.0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訂定。 107.06.12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7.06.28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4.14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0.07.0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5.18 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112.06.0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二、同年級受獎名額最後一名有二人(含)以上等第績分平均(或百分制學業平均)相同之情況時,參酌順序如下:
(一)當學期所修習系訂必修科目成績平均較高者。(大三、大四不適用)
(二)當學期所修習本系開授選修科目成績平均較高者。(大三、大四不適用)
(三)當學期所修習本系開授之課程總學分較多者。
(四)當學期所修習總學分較多者。
(五)已修畢歷年之本系開授課程總學分數較多者。(抵免學分不計入)
(六)已修畢歷年之總學分數較多者。(抵免學分不計入)
三、若上述結果仍相同時,則簽請校方增額獎勵。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