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博士班抵免學分原則
100年1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3月22日系務推動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年6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 畢業總學分數超過原畢業學系所最低畢業學分或同等學位肄業學分的部分,
得提出抵免。
(2) 擬抵免之科目必須為本系開授研究所科目,並經指導教授同意。若以非本系
開授之課程抵免時,仍須經本系授課教師認可。
(3) 擬抵免之科目成績必須達A或A+(或百分制85分(含)以上)。
(4) 最多可抵免6學分。
(5) 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不予抵免。
(6) 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7)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