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規定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補休完畢,爰請各單位主管督促選擇加班補休之同仁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轉知。

  • 2024-03-05
  •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