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函 主旨:為避免爭執或非議,提醒各單位主管於指派同仁加班時,除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外,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工資;另重申本校適用勞基法人員於勞動節(5月1日)放假1日,倘非因業務必要,請勿指派渠等同仁到公,請查照轉知。 2024-04-19 李宜蓁 01130210.pdf